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4410号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4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城南晏公桥状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YHMU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