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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8民初2592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280966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禄川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江路昌州市场二期B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288537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禄川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计6340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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