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8民初2975号   原告:***,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2809669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789号8幢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依法履行供用电合同,承担合同义务,立即恢复原告住宅供电并保证正常供电;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花碑社拥有合法房屋,并长期生活居住。现原告的房屋已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目前,原告住宅被断电,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供电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长期为原告供电,原告也正常缴纳电费,原告与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现被告单方面断电,构成违约。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辩称:1.2021年3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永川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向被告送达《关于对重点拆迁户停止供电的函》,因原告所在的村社被征收,且户外供电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对原告停止供电,被告停止供电的行为是基于行政行为而做出的,相关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2.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花碑村民小组等两个村五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被征收。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对原告供电的条件。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花碑社各有砖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分别为永川区房地证2009字第JT064XX号和第JT064XX号。 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991号),载明:“永川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实施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川府文〔2019〕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二、同意你区将三教镇***村花碑村民小组等2个村5个组集体农用地11.0956公顷(其中耕地8.33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2.4115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5071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三、该宗用地实施土地征收涉及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165名(具体以实际征地时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实际人数为准),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8.3355公顷耕地的质量。五、请你区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依法到林业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六、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七、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2021年3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和永川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发送了《关于对重点拆迁户停止供电的函》,载明:“鉴于园区已征国有地块D03-02/01-03(原永川区三教镇***村转龙湾村民小组)内有4家拆迁户:****(用电户号61104650XX)、****(用电户号61104192XX)、****(用电户号61104192XX)、****(用电户号61104192XX),此4家拆迁户本应在2018年内拆除,由于他们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其房屋至今未拆除,房屋内已无常住人员。当前这几套房屋供电的户外供电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积水至供电线已不足1米),为确保安全,请贵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对该4家拆迁户进行断电处理。现该国有地块D03-02/01-03已出让给企业,企业急需进场建设厂房,已无电力通道,无法为其恢复供电。拆迁办正与该4家拆迁户进行洽谈,做好拆迁补偿及安置等工作。” 目前,***、****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花碑社的房屋已被拆除。 本院认为,电力设施作为一种配套的辅助性设施,通常都要依附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此,供用电合同的成立通常都以一定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二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经不存在供用电合同成立的基础,被告无法履行供电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