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543号
原告:***,女,1961年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2809669R。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棠香南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704XQ。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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