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5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2809669R。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彬,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8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瑾
审 判 员 黄 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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