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芒执字第215-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A幢2单元1205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营水路,法定代表人彭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我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管有际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