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3103民初119号
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A幢2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世球,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宏州芒市营水路。
法定代表人彭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宏明瑞达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宇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晏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