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12民初7654号
原告: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州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返还保修金1,236,741.09元及利息损失(以618,370.54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损失;以618,370.5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9月8日利息损失为:24,373.12元);2.判令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甲公司在保修金1,236,741.09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某乙公司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的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质铺装、软景绿化、区内市政道路、市政管网、成品化粪池及支护、海绵城市施工及验收、水电安装(含工程范围内的水电管线、设备、灯具安装及调试,标识标牌管线预留、点位预留,大型标识牌基础或混凝土底座施工,绿地给排水管道、设备等工作内容)、构筑物(含围墙)、景观小品、游乐设施、13#北侧果壳空间景观及拆改、现有围墙的加固及修复、配合竣备验收的临时道路,临时绿化施工、围墙的拆改、建筑周边水沟、室外泳池(结构、防水及装饰面层)、成品保护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图纸包干),合同总价为18,823,559.62元。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约定:1.质量保修金,合同专用条款“13.1.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硬质铺装及水电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5%,绿化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10%。”2.工程款支付关于质量保修金部分,专用条款16.1工程款支付“硬质铺装及水电部分......d)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乙方需开具至决算总额100%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暂缓付款。剩余5%为保修金;e)在本工程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在本工程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绿化部分......c)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0%,乙方需开具至决算总额100%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暂缓付款。剩余10%为保修金。d)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60%;e)保修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40%;f)对于补种的苗木自补种之日起保修期仍为两年,补种苗木达到上述d)、e)的条件后支付相应保修金;g)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应承担的保修责任;游乐设施及户外家具部分:经发包人项目工程及项目成本提前确认承包人具备发货条件后,发货前,发包人付清该批次货款的100%。无条件根据合同承担质量及保修义务。”3.工期,合同专用条款9.工期管理中约定,总工期为(94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发包人计划交付业主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4.送达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接收地址适用于法院诉讼及执行阶段,某乙公司送达地址为:接收人崔某,联系电话XXX,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第7条保修金的支付约定:“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对应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12日开工,于2023年6月20日竣工。竣工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双方确定了《工程(供销)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合同价款18,823,559.62元,最终结算金额19,258,889.07元,已付款15,851,539.86元,发包方应扣款1,254,233.36元,质保金1,236,741.09元。某丙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004,654.71元,电费扣款13,788.63元和超报扣款3,703.64元,剩余质保金1,236,741.09元未支付。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19,258,889.07元发票,按合同约定已足额开具案涉工程发票。2024年第一期保修期满,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办理了保修金结算手续,双方确认了《保修金结算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至2024年6月20日第1期保修期满,现申请退回该笔保修金618,370.54元。某乙某乙公司退回该笔保修金,但某乙公司至今未退回。2025年第二期保修期满,某甲公司再次与被告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双方就第二期保修金确定了《保修金结算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至2025年8月29日,第2期保修期满,现申请退回该笔保修金618,370.55元。上述2笔保修金某乙公司至今未返还给某甲公司。综上所述,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返还质保金1,236,741.09元及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某甲公司在质保金1,236,741.09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投资比例是100%。依据法律规定某丙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责任,如其不能,应当对某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某甲公司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工程(供销)结算单》已对《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关于保修金分期退还的条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因此,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承担两期保修金的支付责任及利息,已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供销)结算单》约定,保修金1,236,741.09元是待2025年8月31日保修期满后,某甲公司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的情况再予以退还。该约定已经对《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下称“《施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7.1条分两期退还保修金的内容作出了变更,因此某甲公司不再享有分两期主张退还保修金的权利。此外,某甲公司未能按照《工程(供销)结算单》约定向某乙公司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资料,且《施工合同》第7.2条已明确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基于上述事实和约定,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保修金1,236,741.09元及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二、某甲公司已自愿放弃了就讼争工程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现在本案中诉请在欠付保修金范围内对讼争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首先,《施工合同》第17.1.3条约定“承包人不因经济纠纷留置工程,放弃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即某甲公司已自愿放弃其就讼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无权再主张对讼争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鉴于案涉项目已整体交付,且诉争景观及市政工程作为附属工程已附着于项目,客观上无法单独进行折价或拍卖,故某甲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已不存在,其请求无从实现。三、保全费应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保全费并非为了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费用,且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发生,另外在《施工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全费应当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某甲公司无权要求由某乙公司承担。综上,答辩人认为,某甲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某丙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某甲公司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答辩人并未与某甲公司建立过合同关系,故答辩人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法院应当驳回某甲公司对答辩人的起诉。二、答辩人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公司财产混同情形,某甲公司诉请答辩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财产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等。本案中,某甲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与某乙公司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相反,答辩人已提交了下列证据,充分证明答辩人与某乙公司系法律上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财务账目独立,资金财产不存在混同:首先,答辩人已提交了某乙公司2021年度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清晰表明答辩人与某乙公司账目相互独立,并接受财税部门监督,不存在财务混同情形。其次,厦门普惠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答辩人与某乙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独立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结论明确认定:答辩人与某乙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与某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某甲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甲公司无权主张答辩人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恳请法庭依法裁判、驳回某甲公司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约定:本次招标为景观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硬质铺装(含木作、墙地面铺装、挡墙及木桩、围墙、树池、入户小道、景点、景墙、景石、廊架、水景、园林道路、人行道路、挡土墙、沥青划线、透水彩色混泥土、彩色沥青、停车位、石材铺装等工作内容)、软景绿化(含种植土回填、种植场地造形、整治、种植部分的施工前准备(含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砌筑;苗木运输: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移植:乔木、灌木、草坪的栽植、修剪、保养及保活等全部工作内容和甲方临时增加的任务)、区内市政道路、市政管网、成品化粪池及支护、海绵城市施工及验收、水电安装(含工程范围内的水电管线、设备、灯具安装及调试,标识标牌管线预留、点位预留,大型标识牌基础或混凝土底座施工,绿地给排水管道、设备等工作内容)、构筑物(含围墙)、景观小品(含水法、雕塑、陶罐、直饮水设备、花箱、坐凳等)、游乐设施、13#北侧果壳空间景观及拆改、现有围墙的加固及修复、配合竣备验收的临时道路,临时绿化施工、围墙的拆改、建筑周边水沟、室外泳池(结构、防水及装饰面层)、成品保护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有权视工程需要调整承包范围和工程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索赔。以上范围包括图纸外的零星工程及附属工程。
专用条款约定:2.1.1关于书面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双方约定接收方式如下:2.1.1.1发包人接收人:崔某,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其中签证、工程(供销)结算单、付款资料等应当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方能视为有效)。13.1.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硬质铺装及水电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5%,绿化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10%。缺陷保修期及保修金的支付办法: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14.1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以下计价方式,详见《协议书》约定:(1)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图纸包干)……本工程通过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需满足福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及发包人之要求)后,按已核实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有关累计工程款,支付至该累计工程款的80%(含前期已付款);c)当承包人产值完成至90%的时候,要求向发包人开具100%合同额等额的全额发票;d)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乙方需开具至决算总额100%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暂缓付款。剩余5%为保修金;e)在本工程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在本工程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绿化部分:a)每月按已核实累计至该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有关的累计工程款,扣留15%保留金及10%保修金后,减去前期已支付的金额后,余款支付一次。若承包工程每月的形象进度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可延迟或暂停支付当期工程款,且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b)本工程通过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需满足福建省城建档案管理及发包人之要求)后,按已核实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算有关累计工程款,支付至该累计工程款的75%(含前期已付款);c)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0%,乙方需开具至决算总额100%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暂缓付款。剩余10%为保修金。d)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60%;e)保修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40%;f)对于补种的苗木自补种之日起保修期仍为两年,补种苗木达到上述d)、e)的条件后支付相应保修金;g)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硬质及绿化保修期起算点:1)示范区:自示范区开放之日起算;2)大区:自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算;16.1.4结算款付款金额:结算完成后开具结算总价100%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100%产值支付的部分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17.1.3承包人不因经济纠纷留置工程,放弃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7.1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对应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硬质铺装及水电部分:在本工程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对应保修金数额的50%;在本工程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支付剩余保修金。发包人扣除相应的扣款(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维修不及时而导致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业主索赔等)后支付。绿化部分:1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60%;2)保修期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大型苗木成活率100%或已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了补种且补种保修期、质量、成活率达到前述要求后,支付对应保修金的40%:3)对于补种的苗木自补种之日起保修期仍为两年,补种苗木达到前述1)2)的条件后,支付相应保修金。
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12日开工,2023年6月20日竣工。
双方签订工程(供销)结算单确认:1.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18,823,559.62元;2.最终结算金额为19,258,889.07元;3.已付款为15,851,539.86元(含应付未付1元);4.发包方应扣款为:1,254,233.36元(含质保金1,236,741.09元、电费扣款13,788.63元和超报扣款3,703.64元);4.各方确认:本结算单所载结算金额为本工程最终含税结算金额。自本结算单签发之日起,各方若无合理理由,均不再对本工程之结算金额提出调整(包括追加或减少)。前述“合理理由”包括发包方所属某甲第三方审计部对工程结算金额进行的调整。各方明确,结算金额并不必然等于付款金额,若承包人仍有违约金、赔付金等尚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之款项中直接扣除。在发包方(需方)付款前,承包方(供方)应向发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发包方(需方)有权拒绝付款。承包方(供方)如不承担售后维修或维修不及时,发包方(需方)有权用该尾款支付发包方(需方)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和因工程质量、延期等引起的业主赔付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但如属于承包方(供方)自行维修的,则该维修费用由承包方(供方)自行承担,承包方(供方)不向发包方(需方)主张该费用。2025年8月31日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之相关规定发还。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交两份《保修金结算审批表》,载明:1.2024年6月20日第1期保修期满,申请退回该笔保修金618,370.54元;2.至2025年8月29日第2期保修期满,申请退回该笔保修金618,370.55元。某乙公司员工李某、崔某、余某在审批表上签名确认。
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8,022,146.97元,结欠保修金1,236,741.09元。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开具金额为19,258,889.0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某乙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成立,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2年4月7日,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某乙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2023年5月26日,福建省建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某乙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2024年7月10日,福建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某乙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2025年6月30日,福州德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某乙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2023年8月22日,厦门普惠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某乙公司与其股东某丙公司截至2023年7月31日财产是否独立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论为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各项交易会计核算主体明确,两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等往来交易清晰,财产相互独立。
另查明,某甲公司因本案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供销)结算单、保修金结算审批表、银行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丙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某乙公司2021-2024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某甲公司提交的企业询证函无原件,本院不予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长乐某项目景观及市政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均对未付保修金1,236,741.09元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质保期的届满时间。案涉合同约定“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其中签证、工程(供销)结算单、付款资料等应当由发包人加盖单位公章方能视为有效)”,某甲公司提交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仅有某乙公司代表崔某等人的签名,并未加盖某乙公司公章,而加盖某乙公司公章的《工程(供销)结算单》中载明“2025年8月31日保修期满”应视为对双方原合同关于保修期约定的变更,故案涉工程保修期应视为2025年8月31日届满,保修期届满后28天内某乙公司应付清保修金,故保修金利息损失以1,236,741.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25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某甲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问题。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案涉合同约定:“17.1.3承包人不因经济纠纷留置工程,放弃主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而设立。如果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承包人向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则其放弃行为应属有效。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放弃前述权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某乙公司已支付97%的工程款,某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故该约定有效,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损失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其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系某甲公司主张权利及实现权益的合理、必要费用,本案保全费5,000元,应由某乙公司承担。
关于某丙公司是否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丙公司提交的2021年至2024年某乙公司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均显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财产分别独立核算,而某甲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某甲公司诉请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236,741.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6,741.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5年9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福州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5.02元,减半收取计8,097.51元,由杭州萧山某有限公司负担109.68元,由福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7,987.83元。(限福州某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