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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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520号
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太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