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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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6819号之三
原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5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9500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美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23元,减半收取计2791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911.5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