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0518号
原告: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厚坝镇龙王井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双鸭山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平原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双鸭山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双鸭山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鸭山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