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8095号 申请人: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8628840W,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戴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5574Y,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840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8840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840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