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5076号 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