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727号
原告: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戴埠镇戴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润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