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902民初1228号
原告: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0元,由吉林省博瑞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