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尉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尉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8号2207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尉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