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33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院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南村。 本院在执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