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发电厂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九聚环保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聚环保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108民初38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经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九聚环保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愿意服从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九聚环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七十五元五角,由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