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发电厂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九聚环保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聚环保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108民初38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经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九聚环保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以愿意服从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九聚环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七十五元五角,由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