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30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九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