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3206号
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海洪渊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