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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某公司、银川市规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104民初11586号 原告:宁夏赛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赛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赛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赛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沉降观测费用130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1日,宁夏中宁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京能某项目风机沉降观测测绘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2020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原告实施具体的沉降观测测绘工作。原告完成测绘工作后,被告应扣除20%劳动费用为6528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第一次收到宁夏中宁某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为97920元,被告扣除了47920元,给原告仅支付了50000元。第二次收到沉降观测费130560元,剩余17360元未扣,应在本次诉讼金额中扣除后应付给原告113200元。 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辩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是双方并未履行该框架协议,故此原告无权主张款项。首先,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意向合同,也即双方为了达到签订某项合同作出的合同预约,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交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中的第一条合作宗旨第4款约定“需一个项目一签合同,具体内容需在合同内约定”及第十条保密条款第二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意向书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由此可见,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意向合同,为签订正式项目合同作出的合作意向。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第2款约定“乙方需提交测绘成果,有义务根据业主或甲方指定的合作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付测绘成果,后期服务支持等。”但纵观本案,自答辩人与案外人宁夏中宁某公司签订了《风机沉降观测测绘合同》后,一切的测绘工作均系答辩人的测绘队伍独自完成并向案外人宁夏中宁某公司提交劳动成果,原告自与答辩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至今并未进场工作,也未向答辩人提交任何测绘数据或测绘报告,原告并未履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乙方需提交测绘成果条款,原告并未履行该乙方需提交测绘成果,故此原告无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再次,沉降观测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且观测数据对于建筑物的安全提供着非常重要的参考,故此,对于观测工作队伍要求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沉降观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我们更精确地对地表沉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从而能更有效地分析和应对沉降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危害。此外,沉降观测还可以为政府规划、监管等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如果要获得沉降观测的资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拥有资质等级以上的专业资质;二是拥有资质等级以上的技术人员;三是拥有有效的计量检测设备;四是拥有资质等级以上的技术操作经验;五是拥有有关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的完整记录文件;六是拥有得到批准的过程控制;七是拥有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规定的完整记录文件;八是拥有获得批准的技术文件或技术程序文件等。根据答辩人所知,原告的营业范围为测绘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告所拥有的许可文件编号为丁级资字6430327,许可内容为丁级:工程测量: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比例尺,15平方公里以下;1:2000比例尺,20平方公里以下)、市政工程测量(局部市政工程);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有效2018年04月09日平方米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原告并无任何沉降观测的资质,故此,实际该观测项目系答辩人独自完成,原告无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最后,根据原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所记载的由原告提供的各年度报告中显示,2017年度从业人数5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4人;2018年度从业人数8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8人;2019年度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0人;2020年度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0人;2021年度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0人;2022年度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5人。由此可见,原告在2019年度到2021年度期间并未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根本没有工作人员参与沉降观测项目的观测工作,也就无法履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约定的观测工作,更加无法提供工作成果,既没有参与工作更无法提供工作成果,原告无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综上,双方虽然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是原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此,原告无权向答辩索取工作报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与案外人宁夏中宁某公司签订《京能某项目风机沉降观测测绘合同》约定总观测费为326400元,被告的授权代表为张某,联系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宁夏中宁某公司的联系人为李某。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当业主与甲方签订沉降观测合同后,按照合同价格甲方收取乙方劳动所得费20%,剩余费用均归乙方所有。当业主第一次支付甲方沉降观测费后,甲方一次性扣除乙方20%劳动所得费,剩余款项每次按业主所付比例全部支付于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专业增值费发票。乙方需提交测绘成果,有义务根据业主或甲方指定的合作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付测绘成果,后期服务支付等”。2020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被告称该5万元并非是支付的观测费,而是向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并未入场进行观测工作。《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5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4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3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B标段W28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B标段W19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B标段W29风机沉降观测报告》经被告盖章确认,该报告记载的工程负责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收到宁夏中宁某公司支付的两笔沉降观测费97920元、130560元。宁夏中宁某公司的联系人李某在庭审中经电话核实他不认识张某,但说出来***的名字。被告称没办法解释,合同是张某签的。 本院认为,因被告与案外人宁夏中宁某公司签订的《京能宁夏喊叫水150MW风电项目风机沉降观测测绘合同》载明被告的联系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称转给原告的5万元是向原告支付的预付款;经被告盖章确认的《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5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4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A标段W03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工B标段W28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B标段W19风机沉降观测报告》、《京能某项目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工程施B标段W29风机沉降观测报告》均记载工程负责人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宁夏中宁某公司的联系人李某在庭审中经电话核实他不认识张某,但说出来***的名字,故被告相应的辩解意见与上述事实不符,不应采信。被告已收到宁夏中宁某公司支付的两笔沉降观测费97920元、13056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应扣除20%的劳动费用后还需付给原告1132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在原告宁夏赛维测绘有限责任公开具相应金额的专业增值税发票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赛某公司沉降观测费113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2元,已减半收取1456元,由被告银川市规某公司负担1282元,由原告宁夏赛某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