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902执恢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基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宏基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京N××*******牌汽车、京P××奔驰汽车、蒙A××奥迪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京N××*******牌汽车、京P××奔驰汽车、蒙A××奥迪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段海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