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91民初2056号
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0元,由原告襄阳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