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德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397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区6号19幢4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983923654,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05号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