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秋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3001号
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秋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秋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7幢010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镇江市不动产权第**)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秋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苏20**镇江市不动产权第**v>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习虎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