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海宏森(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特教中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7号

申请人: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0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983923654。

法定代表人: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樱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73384。

法定代表人:钱志祥。

被申请人:镇江市特教中心,住所地镇江市宝塔山星星村都天庙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00468660485E。

法定代表人:吴善亮。

申请人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特教中心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特教中心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锐***(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景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