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300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秋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59元,由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习虎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