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397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区6号19幢4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983923654,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05号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