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川县米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0922民初432号 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陆川县某某镇街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镇长。 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31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02.24元(计算方式:①以51550元为基数,按逾期之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从2022年8月19日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为16145.46元;②以51550元为基数,按逾期之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从2022年9月2日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为15856.78元;①②合计32002.24元,之后的违约金继续以尚欠的设计费10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设计费清偿之日);(上述一、二项金额合计135102.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陆川县南流江流域米场镇污水管网延伸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陆川县米场镇,设计费总额为103100元,于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若发包人逾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但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用1031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调低至按逾期之时的LPR的四倍进行计算。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建筑工程设计合同;2、技术成果签收单、技术服务进度产值确认表;3、增值税普通发票;4、微信主页、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讼争之事实相关联,对本案讼争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2022年8月9日,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人)与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陆川县南流江流域米场镇污水管网延伸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陆川县米场镇;设计人应在合同签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交付6份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总费用为103100元;费用支付方式:1、签定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额的50%;2、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应支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等等。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公章,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落款设计人处加盖公章。2022年8月22日,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和邮寄的方式向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即陆川县南流江流域米场镇污水管网延伸项目施工图设计。2022年8月23日,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技术成果签收单》签收单位处签字盖章确认接收由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陆川县南流江流域米场镇污水管网延伸项目施工图(蓝图)6份;同日,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技术服务进度产值确认表》委托方(甲方)处上盖章确认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陆川县南流江流域米场镇污水管网延伸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标志是将盖有出图章的施工图纸移交至建设单位;项目完成比例是以上技术服务内容已完成总体项目工作量的100%;合同对于金额是103100元。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1031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用103100元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讨设计费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103100元,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原告提供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付清款项给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费用至合同额的5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费用至合同总额的100%;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该项目应支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因上述合同违约金过高,现原告主张按逾期之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违约金至费用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欠款515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欠款103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至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设计费103100元给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湖南某某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款5155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以欠款103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至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计15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