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4民初6232号
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0389B。
法定代表人: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565940200C。
法定代表人: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9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