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21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
申请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