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民初8535号
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0元,由原告***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傅 烨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