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780号
原告:***,男,回族,1997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10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K1××××的日产牌轻型平板货车查封扣押至襄城县大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扣押期限为两年。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豫K1××××的日产牌轻型平板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K1××××的日产牌轻型平板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