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与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4316号 原告: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所员工。 被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