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3层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644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214041128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8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70181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