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603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01819元,至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德阳**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等待分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调查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03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