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122号 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