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122号
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