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28847号
原告:佛山市以心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村大塘经济社大塘第一工业区第十二排瓦房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HCHW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219号H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622926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以心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以心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佛山市以心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