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24民初588号
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上海某某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四川某某(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0元,由原告阿坝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支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