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与四川裕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4民初250号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鼓楼东街17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33779140XU。 负责人:***,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松潘县川主寺镇滨河路013附227号,该社员工。 被告:四川裕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杨柳湾时代航空花园3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3LPQU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与被告四川裕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松潘信用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