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377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四川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