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377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四川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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