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4571号
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厦2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7PQBXH。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J1D8E。
法定代表人:向海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函(保单号:022143010500040200××××)的方式对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