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256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负责人:罗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