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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35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负责人:张某,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某,北京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经通知,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该费用,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