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425号
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735336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594E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04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泾渭新区康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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