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9602号 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87号8栋1**116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小寨乡上湖滩村第二村民小组61号。 被申请人:林梓康,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翻身堤399号付76号。 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梓康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林梓康名下5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