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7民初2112号
原告:固阳县少飞五金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22MA0QJDCM6Q。
经营者:***,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湖北盛琪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大胜工业团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固阳县少飞五金经销部与湖北盛琪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阳县少飞五金经销部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盛琪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78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PZPP2215011200000067-01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阳县少飞五金经销部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琪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期限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9日。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固阳县少飞五金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