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530号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振甫,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杨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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