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1045号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以南华山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瓜牢。
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星美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2元,减半收取7926元,由原告陕西启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建 国
人民陪审员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刘 田 生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