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6民初4527号之一
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蕲州镇卫生院。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蕲州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蕲州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黄冈市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